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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8 月 12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 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 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