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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8 月 12 日)
第2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 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