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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 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 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 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 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