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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 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 、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 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 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