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6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 委員。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 定之委員召集。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