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4條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第一屆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前及每屆法 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檢 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 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