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一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三人,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 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 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