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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總則 (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 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