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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權責 ( 93 年 08 月 11 日)
第22條
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 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