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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 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