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8條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 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 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之移撥,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 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前二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原請辦考 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 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 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 其他機關。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 ,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