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條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 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 規定辦理追加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