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 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 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 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 業務之辦理。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 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