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1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