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 給。

前項以外之移撥公務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俸及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

二、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 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三、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 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 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 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仍調整為非主管 人員,應與新職機關內其他簡任非主管人員一併計算考量,依公務人 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五、地域加給、其他法定加給及各項獎金,應依新職機關所適用之規定辦 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 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二項人員再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