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附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2條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43條
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 不得揭露。

第44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4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