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條
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 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