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