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 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 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