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司法行政之監督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0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