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8-1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