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 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 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