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總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0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 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 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 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 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