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 98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