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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 (構) 相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