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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4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經召集人或三位以上委員提議,得隨時召開 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任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