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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申報資料查詢及政治獻金會計 報告書之查核決策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移送司法機關偵審案件之 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院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事項決定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治獻 金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罰鍰確定案 件公布姓名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 (構)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業務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申報 等廉政業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