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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1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受理及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等廉政相關業務,並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 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廉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