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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健全監察制度,發揮監察功能,依本院各委員 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健全監察制度及發揮監察功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令規章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院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其他諮詢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院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第4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5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研究 小組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後即行結束,並將研究結論提 報本會。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

第7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領研究費。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