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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研究監察法規及與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依 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法規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副 院長為召集人。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 員列席。

第5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 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