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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 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