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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副 院長為召集人。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