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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 38 年 06 月 11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寧青區。

二、豫魯區。

三、晉陜綏區。

四、雲貴區。

五、兩廣區。

六、兩湖區。

七、皖贛區。

八、閩臺區。

九、蘇浙區。

十、冀熱察區。

十一、川康區。

十二、新疆區。

十三、遼寧安東遼北區。

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區。

十五、嫩江龍江興安區。

十六、西藏區。

十七、蒙古區。

各監察區監察委員行署,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得不設立或合併設立。

直轄市屬於所在地之監察區,不另設監察委員行署。

第3條
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監察委員,以迴避本區為原則,由全體監察委員推選之,任期 一年,不得連任。

第4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第5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第6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分配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書狀之簽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之考績考勤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撰擬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署刊物及規章之編纂事項。

四、關於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物品之購置修繕保管事項。

六、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七、關於工警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事項。

第8條
調查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案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社會情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調查表冊之編製整理事項。

五、其他臨時調查事項。

第9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 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 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第10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 ,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第11條
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