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9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 長處理本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