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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