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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 規劃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