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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討論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22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 ,得宣告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 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