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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