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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10 月 07 日)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 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 聘兼任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

二、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