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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1 年 08 月 14 日)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 ,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