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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1 年 08 月 14 日)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七、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