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89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 派副首長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 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 專長者專任或兼任之。機關首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機關職員協助訴 願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