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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 35 年 02 月 14 日)
第1條
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 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考銓處依考試院之指定,兼辦院轄市考選、銓敘事宜。

第2條
考銓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職候選人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二、關於任命人員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四、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資格、俸級審查事項。

五、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考績、考成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六、關於委任職公務員獎勛、退休、撫卹之初審事項。

七、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登記與考取人員之分發事項。

八、關於省政府以下各機關人事機構之指導事項。

第3條
考銓處視事務之繁簡,經考試院之核定,設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條各款事 項,及本處總務事項。

第4條
考銓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5條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 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

第6條
考試院為辦理考試之檢覈,得於考銓處設檢覈委員會。

第7條
考銓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8條
考銓處置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 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其需用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 員名額中派充之。

第9條
考銓處因辦理試務上之必要,須調用人員時,依考試法之規定。

第10條
考銓處處務規程由考選委員會、銓敘部擬訂,呈請考試院核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