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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 83 年 07 月 01 日)
第9條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 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