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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 83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 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