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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 83 年 07 月 01 日)
第4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 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    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 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