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組織法  ( 8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考試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 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