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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 83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 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 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