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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專業法庭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7條
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 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8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