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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院長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處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